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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猎头维尔斯-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公司属于制造型企业,因此存在着大量的基层操作工人。由于基层操作工整体素质都不是很高,于是在管理上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员工口头提出辞职,结果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于是公司就联系本人来办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但是就是拖着一直不来公司。再后来,就联系不上本人了。这给公司的日常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否不支付该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待其来办完手续后,再支付?如果不可以的话,公司可以怎么处理此类情形?

      【专家解惑】公司这里提到了一个问题,对于员工不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就不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的想法,或者说就是这么操作的。这里要特别提醒那些这样在实际操作的公司,立即停止。因为法律风险太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离职的,公司应当及时跟员工结清有关劳动报酬,除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以外,其余的都应当在离职日前后一定时间结清的,具体时间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各地规定执行的。公司不依法结算报酬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上,员工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但实践中,不少员工未能依法提出辞职,就擅自不来上班,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员工离职,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不依约办理工作交接,也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公司所说的员工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的违法解除行为以及不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该员工的赔偿责任。可见,员工辞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跟公司向员工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完全是两件事,不能混淆的。因此,对于员工的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去依法追究其责任,但是不能以同样违法的行为去对抗对方的行为。这里提及的公司,碰到的这类员工,公司大可以认定其为旷工,然后以严重违规辞退,可以免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负担。同时,如果员工的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只要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与员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公司还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来源:  发表时间:2014-6-5 [ 打工新闻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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